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文】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第八十條新增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監察法》第十八條、《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在案件審查時,往往會涉及很多證人,這些證人雖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涉案人,但因為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黨內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
【條文】
第八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違規謀利、弄虛作假行為的處分規定。當前,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黨的二十大修改黨章,將“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寫入了黨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營造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對建設中國式現代化至關重要。目前,在構建這個評價體系和制度環境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因素。比如,在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實上述處分規定,有利于促進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環境,為推動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提供紀律保障。